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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洁与巨正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巨正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张掖市。被执行人巨正云,男,汉族,1981年4月29日,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洁与被执行人巨正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巨正云偿付申请人李洁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合计101150元,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巨正云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付申请人李洁3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付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付30000元,剩余11150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自2017年第三季度起,巨正云每季度按银行利息于当季度最后一月20日之前偿付李洁当季度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洁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39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