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广基、伍珍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基,伍珍球,郑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珍球,男,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郑建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上诉人杨广基因与被上诉人伍珍球、原审被告郑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广基于2017年8月2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广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广基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53元,减半收取为4726.5元,由上诉人杨广基负担。上诉人杨广基已预交二审受理费9453元,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许世清审 判 员 梁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钟宏鹏书 记 员 李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