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明志军诉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345号原告:明志军,住舒兰市。委托代理人:胡永财。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郑洪亮。被告:郑洪亮,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志军与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郑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志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志军撤回对被告舒兰市卓源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春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