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云峰与刘鸿赟、梁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峰,刘鸿赟,梁灵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814号原告:梁云峰,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婵,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鸿赟,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梁灵峰,男,199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妍,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中路恒福大厦首层。主要负责人:叶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梁云峰与被告刘鸿赟、梁灵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梁云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云峰负担。审判员 陆奕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