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严某,女性,汉族。郝某与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民初3358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严某于2017年7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若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5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50元,执行费19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某17804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保良助理审判员 于 秦助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