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有洪与单承坤、朱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有洪,单承坤,朱天霞,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谢有洪,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单承坤,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朱天霞,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单涛,男,1987年9月22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有洪与被执行人单承坤、朱天霞、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1579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