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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志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19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20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卢志远,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卢志远酒后无证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嘉禄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睡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志远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9.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卢志远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卢志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志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志远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志远有危险驾驶罪犯罪前科,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志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