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乐香、丁玉泉、任泽荣、丁烁硕、于泽霖与胡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乐香,丁玉泉,任泽荣,丁烁硕,于泽霖,胡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胡乐香,女,生于1987年1月27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丁玉泉,男,生于1963年10月2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泽荣,女,生于1957年4月5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丁烁硕,女,生于2016年3月19日,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住山东省滕州市。法定代理人胡乐香,系丁烁硕之母。申请执行人于泽霖,男,生于1993年12月26日,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胡艳军,男,生于1984年5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胡乐香、丁玉泉、任泽荣、丁烁硕、于泽霖与被执行人胡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刑初3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9162.69元,执行费637元,共计49799.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5200元(提取被执行人胡艳军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城区支公司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未受偿23962.69元,执行费637元亦未缴纳。经在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公安部车辆网络、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屋、车辆及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