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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然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张淑玲、崔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张淑玲,崔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541号原告:王然,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市向阳区梅江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2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源(系原告王然丈夫),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08031982********。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号楼1、2门市。负责人:吴群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然,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淑玲,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会计,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志兴社区26组77号。身份证号:2308041961********。被告:崔野,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308021984********。原告王然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张淑玲、崔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然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然负担。审判员  马佳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