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冷崇敏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冷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冷崇敏,女,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冷崇敏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冷崇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冷崇敏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554.96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承担诉讼费1144元,另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39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冷崇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0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程岩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殷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