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549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练达,系该行潭市支行职工。被告: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思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