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066号原告:吕国华,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清政,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10号(北院)。法定代表人:孙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景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钢亮,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特别授权。原告吕国华诉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吕国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72元,减半收取计686元,由原告吕国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乐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春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