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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木顺与薛德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顺,薛德众,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243号原告:陈木顺,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薛德众,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胜境街道办事处盘县,第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城关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078466708N。法定代表人:庄珠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木顺与被告薛德众、第三人六盘水市红果联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陈木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木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木顺撤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由原告陈木顺负担。审判员  周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