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在平与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在平,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在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农民,现住山西省高平市神农镇。委托代理人韩燕龙,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法定代表人林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存,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何在平与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晋民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在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冀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200万元,剩余100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在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5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天元人民陪审员 马 凯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