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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璇与史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璇,史志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64号原告:李璇,无固定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史志航,无固定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璇诉被告史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李璇负���(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