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璇与史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璇,史志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864号原告:李璇,无固定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继斌,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史志航,无固定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璇诉被告史志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李璇负���(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