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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大源、郑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源,郑小英,林慧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大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郑小英,女,1976年9月2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林慧法,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叶大源、郑小英与被执行人林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大源、郑小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慧法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大源、郑小英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叶大源、郑小英申请(2017)浙1123执1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