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葛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葛璐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544号原告: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白衣阁乡南杏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合省,该公司经理。被告:葛璐璐,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璐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葛璐璐偿还原告欠款176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份,葛璐璐为印��龙乡五谷杂粮纸箱纸盒,经与原告协商,原告作为承揽方为葛璐璐开始印制龙乡五谷杂粮的相关印制品。在原告完成印品后,分批向葛璐璐进行了交付,葛璐璐予以签收认领,但葛璐璐未给付原告货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结算单据,确认欠原告货款1764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葛璐璐拒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葛璐璐是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任职期间一直负责外联工作,印刷包装箱是其本职工作。原告称其制作的包装箱上显示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容,原告也是送货至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综上,能够认定系原告与范县黄河明珠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的买卖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葛璐璐不是本案原告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诉买��合同的向对方,原告起诉葛璐璐偿还货款,其所诉主体有误。葛璐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华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