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与董宝付、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董宝付,黑龙江省和平牧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748号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692265-7,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珠江路043号。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单位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娟,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宝付,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被告:黑龙江省和平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97778962994,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场场长。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诉被告董宝付、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47.00元,减半收取计773.50元,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垦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宋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