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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1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审监庭。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乐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37531-3。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阮琳,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永生,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鼓楼区,被执行人:陈礼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启榜,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卜军,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洪月英、永安市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577元,由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承担。因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审监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洪月英、永安市兴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张春华、福建捷诚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阮琳、陈永生、陈礼明、张启榜、卜军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业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