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富瑛盈与秦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瑛盈,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富瑛盈,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秦川,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富瑛盈与被告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9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秦川归还原告富瑛盈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8000元,至还清为止;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按实际本金为基数(首期为30万元)、以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每期还款时止的利息(按上述期限同时支付);三、若被告有任一一期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相应的利息,则原告可就余款未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因义务人秦川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富瑛盈依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秦川与案外人林英、秦上荣按份共有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秦川名下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本院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97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