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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振朝、赞皇县商业大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朝,赞皇县商业大厦,赞皇县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9执77号申请执行人魏振朝,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执行人赞皇县商业大厦,住所地赞皇县太行西路。法定代表人窦兰芳,任经理。被执行人赞皇县商务局,住所地赞皇县原物资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景山,任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9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赞皇县商业大厦位于赞皇镇太行西路100号,土地使用面积695.48平方米(证号:赞国有(2002)字第9号)二、查封被执行人赞皇县商业大厦位于太行西路房屋建筑面积2435.3平方米(所有权证号:101324)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