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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46号申请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七贤岭学子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64888-5。法定代表人何启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文章,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北外环路。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连世达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且都有查封和抵押无法实现评估拍卖抵偿欠款,被执行人提供的机器设备水泥厂均在生产运营中也无法评估拍卖,经我院依法查询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