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1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碧云、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云,魏朱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林碧云,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魏朱钦,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碧云与被执行人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魏朱钦应当偿还林碧云人民币94560元及利息。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魏朱钦与本院(2017)闽0181执636号民间借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本院认为,上述两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