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恩发与龙岩市信德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发,龙岩市信德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11号原告:朱恩发,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龙岩市信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闽西特产中心101-201。法定代表人:吴旭英。原告朱恩发与被告龙岩市信德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朱恩发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恩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恩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邱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