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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涛与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涛,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3915号原告许涛,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王建华,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涛诉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王建华的身份信息及其它联系方式,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具体的身份信息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告知后仍未提供,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