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桑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桑淑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034号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北里甲1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宝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生,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淑海,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桑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桑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翠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