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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永兵与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兵,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发文字号:(2017)晋0181民初879号缓急:密级:留存:签发:审核:主送:原、被告抄送:拟稿单位:河口法庭拟稿人:闫小鹏印刷单位:文印室校对人:王军尧印制时间:2017年8月29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879号原告:杨永兵,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职工,住古交市东曲矿3号单身楼。被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住所地古交市滨河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海东,矿长。被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1号。法定代表人:武华太,董事长。原告杨永兵与被告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杨永兵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原告杨永兵负担。审判员  闫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