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恢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水全、郭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全,郭志泉,廖宁,李金源,李金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恢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水全,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郭志泉,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廖宁,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李金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李金培,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苍梧县。申请执行人黄水全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志泉、廖宁、李金源、李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但房屋有共有人暂不适宜处置,并且尚未能扣押车辆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发布了悬赏公告。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海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