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张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张玉堂,张海彬,李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64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堂,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海彬,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秀芹,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玉堂、张海彬、李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玉堂、张海彬、李秀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