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9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与温伟、李纪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温伟,李纪卫,张电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985-1号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占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温伟,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住伊川县。被告:李纪卫,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住伊川县。被告:张电坤,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伟、李纪卫、张电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豫0329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温伟、李纪卫、张电坤价值3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现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伟位于伊川县人民政府家属院内15号楼西单元3楼西门房产一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提够担保的位于伊川县白沙乡吕店工业园,土地证号为伊政国用(2016)第YDJT-**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