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1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020号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新华路西万通家和写字楼B-1101-1107室01号。法定代表人马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爱琴,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鑫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