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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鄢宏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宏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041号申请人鄢宏华,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功和,男,该公司员工。鄢宏华申请执行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冠县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20万元,需等待结算,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有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臻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