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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吕吉祥、凌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吉祥,凌志强,王志贵,赖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吕吉祥,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凌志强,男,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王志贵,男,汉族,1990年1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赖海龙,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执行吕吉祥与被执行人凌志强、王志贵、赖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凌志强于2017年春节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吉祥3000元。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王志贵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吕吉祥3000元。因被执行人凌志强、赖海龙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吕吉祥同意被执行人剩余欠款可延至2018年春节前还清,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同时,申请执行人吕吉祥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