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保靖县雅琪服饰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保靖县雅琪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628号原告:董某某,女,土家族,1972年1月6日出生。被告:保靖县雅琪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保靖县雅琪服饰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运华审 判 员 彭文昕人民陪审员 彭大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