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姜兆田与贺爱华、陆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田,贺爱华,陆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50号原告姜兆田,男,194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爱华,女,195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陆加友,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玲,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兆田与被告贺爱华、被告陆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兆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琨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