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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雨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570号被执行人:肖雨,女,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广东省兴宁市。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皖18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判令: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648张银行卡内涉赌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绩溪县公安局在该案的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法冻结了648张银行卡中的涉赌资金,其中被执行人肖雨在招商银行深圳常兴支行开设的621××××××××××××账户内存款系本案涉赌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雨在招商银行深圳常兴支行开设的账户621××××××××××××内存款2205794.0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