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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权威诉代萍、林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权威,代萍,林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647号原告:朱权威,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予,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萍,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林再平,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兴路中段新美帝景1号楼1-2楼。负责人:胡明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权威诉被告代萍、林再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权威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权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权威负担。审判员  祁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