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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杨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杨龙,沈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58号。代表人:郑波。被执行人:杨龙,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执行人:沈平华,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0845号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龙、沈平华的银行存款53979.82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溶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