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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洋军,林丽皇,吴东红,傅依忠,吴晓峥,余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松,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洋军,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丽皇,女,汉族,1978年4月18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东红,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傅依忠,男,汉族,1967年2月6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晓峥,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余昌明,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洋军、林丽皇、吴东红、傅依忠、吴晓峥、余昌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连XX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140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