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郑焱鑫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焱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焱鑫,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回族,大学文化,学生,住隆回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晶,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焱鑫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郑焱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郑焱鑫辩护。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听取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7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郑焱鑫因被催债而心情烦躁,行至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第二片区92号东侧出租房旁空地时,被害人林某(女,殁年24岁)以讥讽言语揽客,遂心生怨恨,欲殴打林某出气。后郑焱鑫跟随林某至上述出租房,因现金不够,郑焱鑫至”民友”超市,用微信转账向超市老板套现人民币50元,并返回出租房将50元交给林某,跟随林某进入出租房内走廊北侧中间房间。刚进入房间,郑焱鑫即用拳头殴打林某,拉扯林某头部撞墙,并骑在林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期间,林某求饶、呼救,并持水果刀反抗,郑焱鑫夺走水果刀并扎刺林某右大腿致刀刃崩断后,又手握断刃扎刺林某头部、颈部及胸部,后见林某仍呼救,遂双手掐住林某脖子、捂住口鼻致其窒息死亡。之后,郑焱鑫将林某抱至水泥床板上,盖住棉被,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棉被,接着捡起刀刃、50元人民币逃离现场,并将刀刃丢弃于老人协会附近一土路边的草丛里。案发当晚,郑焱鑫在晋江市永和镇英墩中学对面一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一审期间,被告人郑焱鑫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郑焱鑫予以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相关户籍资料等书证,提取的作案刀刃、布鞋、衣服等物证,证人许某、郭某等人的证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郑焱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郑焱鑫为泄愤,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判决:被告人郑焱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郑焱鑫的上诉理由:其可能存在间歇性精神障碍,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请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郑焱鑫归案后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前科劣迹,请求改判较轻刑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郑焱鑫杀害被害人林某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7月29日14时许,一个叫”阿三”(即黄跟东)的男租客跑过来说其租房里面着火,其过去查看,发现租房里面的棉被都烧着了,就赶紧拿水把火扑灭。之后发现一具女尸脸向墙壁,跟向其租房的林某很像,就叫跟林某经常在一起的老乡报案。林某是两个月前向其租的房子,有从事卖淫前科。2.证人黄跟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看到许某租房在冒烟,就赶忙去老人告诉许某,许某就去看他的房子。后其转回去看了一下,许某和”华侨”都站在那里,听他们说出人命案,并急急忙忙去报警,围观的群众说里面的卖淫女被烧死,那个女的是”华侨”的女朋友林某。其只知道许某的房子是租给”华侨”和林某,林某在卖淫。3.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7月29日15时左右,男朋友郑焱鑫打来电话说他杀人了,要和其分手。其就一直在电话里劝他,后在找到郑焱鑫。当时郑焱鑫赤裸着上身,衣服在他手里,双手都有划伤,右手大拇指伤得比较严重,一直在流血。郑焱鑫很激动,一直说要和其分手,说对不起他爸妈,不想连累其。看他比较激动,就牵着他的手去巷子里石头台阶上坐。其看他出了很多汗,裤子和脚上都有血迹,就叫他换衣服。郑焱鑫换上了其带来的衣裤,其把旧衣服装在一个袋子里,一起回租房。一进租房其就把郑焱鑫的脏衣物扔到洗衣机中洗,等郑焱鑫慢慢冷静下来后跟其说事情的经过。他说欠了很多债,心情很差,在外面走来走去,有一个人骂他,而且骂得很过分,双方扭打在一起,他夺过对方刀用刀把对方划伤,并用手掐对方的脖子,拖到旧房子里,最后用打火机点着了那个人的衣服,出来后就给其打电话了。郑焱鑫还给他父母打电话说了这件事。郑焱鑫一直想要自杀,其就一直在劝他去自首。过了一会儿,郑焱鑫就去洗澡,洗完后其就陪他出去走了走,大概晚上8、9点的时候回租房,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9日14时30分左右,儿子郑焱鑫打电话说他不想活了,让其不要认他这个儿子。其就问他原因,他说欠别人很多钱,叫其不要管他,其告诉他回家来,钱的事好解决,会帮他还钱,但是他还是说不会回家,之后就挂电话了。之前,郑焱鑫有跟其说要来福建打暑假工,说他有个女朋友在福建。5.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2016年7月29日13时左右,郑焱鑫来其开的”民友超市”买东西。过了半个多小时,郑焱鑫又回来超市,让其帮忙套现五十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转了五十块钱给其,其就拿了现金五十块(这五十块中有面额二十块的,也有面额十块的)给他。之后他就离开了超市。6.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说明,证实其是林某的亲生母亲。2016年7月29日下午,大女婿打电话说林某在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老人协会附近一简易出租房里被人杀害,让其赶紧过去。8月1日12时许,其赶到晋江市殡仪馆里见到了林某的尸体,确定尸体是女儿林某。林某一直都在晋江工作,但是具体做什么工作,其不大清楚。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平面比例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为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第二片区92号东侧出租房,从现场提取多处血迹、刀柄、打火机、避孕套、纸巾、湿巾等物品。8.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在郑焱鑫租住的晋江市永和镇英墩中学对面出租房里提取到郑焱鑫从案发现场拿走的五十元人民币及作案时所穿的鞋子、上衣、裤子;在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老人协会附近的一土路边上提取到郑焱鑫作案时使用的小刀刀刃,并予以扣押。9.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6〕1349号鉴定书及相关检验照片、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6〕1120号检验报告、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泉公鉴〔2016〕1245号检验报告,证实:(1)根据理化检验提示送检检材未检出安定、巴比妥、甲胺磷、乐某、毒鼠强,分析认为可排除林某因上述毒物中毒致死可能。(2)送检的检材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分析认为可排除林某因单纯性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可能。(3)根据尸体检验,死者林某头部、项某及右大腿多处裂伤,裂伤创缘均较整齐,项某及右大腿裂创创腔未见组织间桥,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但裂伤浅表,非致命伤。(4)林某左球睑结膜片状出血,右上睑结膜见点状出血,口唇挫擦伤,口腔异物存留,双侧颈部肌肉出血,舌骨多发骨折,喉肌血肿,气管黏膜点片状出血,椎前筋膜出血,心脏表面点状出血,分析认为林某死因为机械性窒息。(5)死者林某左上唇、右下唇挫擦伤,右上唇挫裂伤,舌腹侧舌系带处挫伤,下颌骨骨折,双侧颈部肌肉出血,舌骨多发骨折,椎前筋膜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徒手扼压可以形成。据此,林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0.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6〕103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刀柄中检出混合DNA,不排除来源于郑焱鑫、林某;在送检的林某会阴部擦拭物、林某肛门内擦拭物中未检出精斑;在送检的1-7号和11-13号血迹、纸巾、二十元人民币、郑焱鑫的右脚鞋子、小刀刀刃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人血为郑焱鑫所留;在送检的8-10号和14号血迹、2号湿巾、郑焱鑫的左脚鞋子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人血为林某所留;在送检的黑色塑料袋的垃圾内纸团、十元人民币中检出人血,不排除来源于郑焱鑫、林某;在送检的林某肛门内擦拭物、1号湿巾中检出DNA,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林某所留。11.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晋公鉴〔2017〕8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吴某不排除为林某的生物学母亲。1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分别告知上诉人郑焱鑫和被害人的家属。13.监控视频,证实上诉人郑焱鑫与被害人林某进入案发现场以及独自跑离案发现场的情况。14.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照片及说明,证实上诉人郑焱鑫辨认出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老人协会附近一出租房是其作案地点,进门右手边第二间房间是其杀害被害人并放火焚尸的地点;辨认出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老人协会附近一土路边上的草丛是丢弃小刀刀刃的地点;辨认出晋江市永和镇英墩村民友超市是其换钱的地点;辨认出林某是其杀害的女子;辨认出其从被害人手中抢过来并刺伤被害人的同一类型水果刀。通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1)确认其第一次跟随被害人进入案发现场的时间;(2)确认其去超市换钱回来后第二次跟随被害人进入案发现场时间及衣着情况;(3)确认其杀害被害人后某现场的时间及衣着情况。15.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报警情况及上诉人郑焱鑫的归案情况。16.户籍证明等,证实上诉人郑焱鑫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17.询问笔录、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上诉人郑焱鑫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郑焱鑫予以减轻处罚。18.上诉人郑焱鑫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6年7月29日12时左右,其因一直被人催债,整个人很烦躁,在永和镇幼儿园附近走来走去。当走到幼儿园附近的一座庙前空地上时看见被害人拿一把太阳伞从庙旁的一栋石头房里出来,朝其走过来,问其想不想来玩,其没有理会她,她就开始骂其,并说是不是阳痿,听了这话后其很生气,脑子里就想要打她,就回应她说那就走。被害人带其进去石头房里,在走廊上要求其先付五十元现金,其因钱不够,就先离开去取钱。其到外面一家叫”民友超市”换钱,换好后又去找被害人。被害人把其带进那间石头房,在走廊上其把换来的五十块钱给她,她就把房门关上,其跟着她进了右边的第二间房间。进入房间后,其先殴打被害人的右脸颊,后双方互相拉扯,其抓住被害人头部撞墙,被害人仰躺在地上,其骑在被害人肚子上殴打被害人脸部、下巴,被害人呼救、求饶,其双手用力捂住被害人嘴巴,见没什么气息后放手。被害人又呼救、求饶,其又骑在被害人肚子上殴打被害人,被害人左手摸出一把小刀刺向其,其夺过刀扎向被害人右大腿,刀刃断掉,其又用断刃朝被害人脖子、肩膀等部位划了两三下,接着又和被害人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其左手用力掐住被害人脖子,右手拿着刀刃划来划去,记得好像有划到被害人后头部。因被害人呼救,其害怕被人发现,遂用双手用力掐被害人脖子,见被害人没动静,又用被害人衣服用力按住被害人嘴巴,按了半分多钟后,被害人没怎么出声,也不会动了。确认死亡后认为自己也活不下去,干脆做得干净一点,就想放火烧了被害人。其将被害人抱至床上,用纸巾堵住被害人嘴巴,拿床上的枕头去擦墙上和地上的血迹,再拉棉被盖在被害人身上,用打火机点燃纸巾,引燃棉被,后逃离现场并丢弃刀刃。在跑的路上,其打电话给女朋友郭某说其杀人了,在,身上都是血,叫她帮拿套衣服过来换,后又打电话给父亲说其杀人了。之后其就把案发经过告诉女朋友,女朋友劝其去自首,并拉着其往英墩幼儿园方向去。到附近看见很多人,觉得报警也没用了,他们就直接回租房。在租房里待了四五十分钟左右,两人又一起出去走一个多小时,后到回租房,没多久就被公安人员抓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郑焱鑫提出存在间歇性精神障碍,请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首先从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庭审及二审提讯时的表现看,郑焱鑫对答切题、陈述符合逻辑,无异常表现。其次,郑焱鑫受被害人言语讥讽后为泄愤而杀人,犯罪动机明确,点燃棉被破坏现场,有自我保护意识。第三,仅提供有关郑焱鑫的祖父、曾祖父患有精神疾病的部分村民、亲戚的证言,但未提交其本人及家族成员存在精神障碍的病历资料或疾病证明。综上,郑焱鑫申请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依据不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焱鑫为泄愤,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郑焱鑫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述情节原判已作考量,二审不再重复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焱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陈建强审判员 李风林审判员 黄长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