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余法荣、高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法荣,高剑,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法荣,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高剑,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法荣与被执行人高剑、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书面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40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