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贵池区马衙恒艺服装印花厂与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陶春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池区马衙恒艺服装印花厂,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陶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28号申请人:贵池区马衙恒艺服装印花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办事处滨河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702600113056。经营者:包纪发。被执行人: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陶春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陶春风,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池区马衙恒艺服装印花厂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欧雅诗服饰有限公司、陶春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702民初513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时立强审判员 刘 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