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序阶等与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序阶,王可,韩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983号原告:王序阶,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王可,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国,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序阶,王可与被告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可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可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撤回起诉。审判长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