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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序阶等与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序阶,王可,韩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983号原告:王序阶,男,1948年4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王可,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桂领,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建国,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序阶,王可与被告韩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可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可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撤回起诉。审判长  关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