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定区旺和酒业与范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区旺和酒业,范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59号原告:永定区旺和酒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D5AH9A。经营者:游红勤,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登华,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区旺和酒业与被告范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定区旺和酒业于2017年8月28日以和范登华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定区旺和酒业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定区旺和酒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定区旺和酒业负担。审判员 陈 广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