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28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河南东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广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833-1号原告:德州美恒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东地北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国总经理被告:河南东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65号院世纪港湾2号楼1单元4层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鹏总经理被告:韩广勇,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曲会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