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字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万亚菲、胥彦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亚菲,胥彦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字14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亚菲,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抚州市。2017年4月1日被寄押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同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朝勇,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胥彦青,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亚菲及其辩护人杨朝勇、被告人胥彦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王某1(已起诉)、乐某1和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在东乡区宝乐迪KTV唱歌。后王某1和乐某1离开包厢准备回家时,看到被害人何某与女友熊某1在KTV门口吵架,便骂被害人何某。何某回了一句“关你什么事”,王某1便冲上前用拳头殴打何某。乐某3见状便跑回包厢叫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出来帮忙劝架。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跑出包厢后和王某1一起殴打被害人何某。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日,被告人万亚菲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2日,被告人胥彦青向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在他人指使下,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胥彦青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万亚菲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胥彦青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被告人万亚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万亚菲具有从犯、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万亚菲判处拘役或缓刑。被告人胥彦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王某1(已起诉)、乐某1和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在抚州市东乡区宝乐迪KTV唱歌。后王某1和乐某1离开包厢准备回家时,看到被害人何某与女友熊某1在KTV门口吵架,王某1便骂了被害人何某,何某回了一句“关你什么事”,王某1冲上前用拳头殴打何某。乐某3见状跑回包厢叫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出来帮忙劝架。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等人跑出包厢后,和王某1一起殴打被害人何某。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1日,被告人万亚菲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2日,被告人胥彦青主动向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万亚菲与何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何某的谅解。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胥彦青与何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何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他和女朋友熊某1以及几个亲戚在宝乐迪KTV喝酒唱歌。10时许,他和他女朋友二人因为小事在宝乐迪KTV大厅门口吵架,这时一男一女来到他身边,那名男子也也喝了很多酒,走到他身边骂他,他被骂得莫名其妙,就反问那名男子想干什么,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就用拳头打了那名男子,之后二人打了起来。那名男子身边的女子往宝乐迪里面跑,没一会,宝乐迪里面就出来了五、六个男子,并和之前那名男子一起殴打他,他就胡乱还手,但是对方的人太多了,他打不赢,之后对方就对他拳打脚踢,之后他亲戚就从包厢里出来劝架,他就乘机跑开了。他不认识那名醉酒男子,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打他。2、证人乐某1的证词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她接到她老公王某1的电话后就去KTV接老公回去。当她来到KTV时,她老公王某1已经醉得没意识,走到宝乐迪KTV门口的过道上时,有一对夫妻正在吵架,她老公由于喝了好多酒,无缘无故走到这对夫妻面前说了些什么,这对夫妻中的男子也好像喝了不少酒,推了一把王某1,之后二人互相推搡并打了起来,王某1被这名男子一拳打倒在地,她上前劝阻但拉不住,于是跑到王某1之前唱歌的包厢叫来了王某1的几个朋友帮忙劝架。对方的家属此时也从KTV包厢出来了,双方的人刚开始的时候都是拉住自己的人不要打架,后来对方男子的几个女性家属不依不饶的抓着王某1不放,她看见其中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性抓破了她老公的脸,她就上前跟这名穿白色衣服的女性拉扯在了一起,她看见对方三、四个人都围着她老公打,于是她就拿起保温杯抡了过去,当时打着了另外一名穿深色衣服的女子的颈部,她用手去打穿白色衣服的女子的脸部,但是没有打到,那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用嘴巴咬她右手的小拇指,出了很多血。她、她老公王某1、对方那名男子、穿深色衣服的女子都受伤了。双方都是用拳脚打架。3、证人张某1能的证言证实,熊某1是他外甥女。他来报案,是因为他和家人在宝乐迪歌厅被人打了。当他们走到包厢外面时,看到王鹏亮躺在KTV门口的过道上,熊某1正哭泣着拉着一名喝醉酒的中年男不让其离开。在他询问事情发生原委的时候,这名醉酒男子用拳头朝他脸问打来,被他躲开了,在他打电话报警时,醉酒男子朝他肩部打了一拳,并连续朝他姐姐头部打了几拳,还一拳打在他妻子杨某的左眼部位,并朝他儿子踢了一脚。4、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她和老公因琐事在A611包厢吵了起来,喊名“矮子”(听其老婆这样喊的)的人看样子是喝了酒和他老婆路过包厢门口,就说了句玩得就玩,玩不得就不要玩,她老公也喝了酒,就顶了一句回去,二人吵了起来,她和矮子的老婆都在旁边劝,谁知道“矮子”的老婆没有拉住“矮子”,“矮子”就冲过来用拳头打她老公,接着他们两个就打了起来,然后被她们劝开了,“矮子”的个子没有她老公高,可能吃了点亏,她和“矮子”的老婆把“矮子”拉到了电梯口并劝其回去,她还一个劲的赔礼道歉,但是“矮子”还是打电话叫人,并说一定要打她老公。没过一分钟,就来了四、五个人,“矮子”指着她老公说:“打他”。于是四、五个人就一起跑过来对她老公拳打脚踢,脸上全是血。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6日21时30分许,她和弟弟张某1能、弟媳杨某、姐姐的女儿熊某1、熊某1的丈夫何某等人在宝乐迪KTV聚会,中途何某和熊某1两夫妻在包厢门口说事情。没过几分钟就听到外面有人说在打架,她出去后看到何某满脸是血,转头看到熊某1拉住一个喝醉酒的人不放,她过去了才知道是这个人叫人打了何某。因为怕熊某1挨打就跟了过去,这个喝醉酒的男子要往电梯口走,她就过去拉,想等110来处理,这名喝了酒的男子就踢了她一脚,又在她身上踩了几脚,她爬起来抱住这名男子拉住不放,突然她被一个重物击中了,转头看到一名个子比较高的女子用铁制保温杯丢过来砸在她头上。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宝乐迪KTV走廊上检查空啤酒瓶箱子时,看到宝乐迪KTV出门右边往左拐的过道上有一伙人正围着一名男子殴打,其中有一名喝醉了的男子打的最凶(打人次数多)。7、证人乐某2的证词证实,她和邓某坐电梯来到三楼电梯口的时候,看到平某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楼道打架,当时旁边还围了好多人,具体怎么打架的她不清楚,她看到与王某1打架的那个男子鼻子在流血,她和邓某就上前劝架,想将王某1拉开的时候,与王某1打架男子的几个朋友将王某1和王某1的女朋友围在中间,她和邓某被挤到电梯外面了。之后他们在电梯里面打了起来,没打一会,他们又都从电梯里面出来,这个时候她看到王某1右手在流血,王某1的女朋友说其右手小拇指被人咬伤了。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晚上九点半左右,有一名男子跑到包厢里面来说何某两公婆在外面打架,听到后大家就全部从包厢里面出来了,看到熊某1在拉扯一名醉酒的男子,那名醉酒的男子身边还有三个女子,那几名女子想把那名醉酒男子拉走。他们过去后熊某1对他们说,这名男子打了何某,不能让这名男子走。于是他们就叫那名男子不要走,对方不理睬往电梯里面走,他们拦在电梯门口不让走,那名醉酒的男子就在电梯里面用脚踢她老公的姐姐,又用脚踩她老公姐姐的头,还突然用拳头朝她胸口打了一拳,用脚朝她儿子身上踢了一脚。她想上去打那名醉酒的男子但是被打晕了,就蹲下来休息,恢复意识后就冲上去打那名男子,这时被一名女子抓住了头发,她就转身和那名女子拉扯起来,那名女子用手抓她的脸,正好有一根手指头伸到她嘴里,她就咬住那名女子的手指头不放,后来警察就来了。9、证人邓某的证词证实,她看到她丈夫的朋友王某1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在打架,当时旁边围了好多人,她看王某1用右手打了那个男子脸部几拳,那个男子的鼻部一直在流血。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6日晚,他们饭后去宝乐迪KTV唱歌。他开车带郑某、“瘦子”、王某2三个人,乐某2开车带王某1、乐某3及王某1的朋友。在包厢的时候郑某说不舒服想吐,他就带郑某离开了,等他再回来的时候就看到有民警。他离开的时候没有发生打架。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发生的什么他都记不清了。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万亚菲和胥彦青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3、受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万亚菲系抓获归案;胥彦青系投案自首。14、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证实了打架现场的情况和未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原因,尚有两名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正在调查。1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何某和证人熊某1辨认出王某1和被告人万亚菲,证人乐某1、邓某辨认出被告人万亚菲,证人张某1能、张某2辨认出王某1,被告人万亚菲辨认出被告人胥彦青。1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何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7、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分别赔偿了何某经济损失1万元和1000元,取得了何某的谅解。18、被告人万亚菲的供述证实,乐某1跑进来说王某1在外面与别人打架,他和胥彦青、还有王某1的两个朋友跑到电梯门口,看到王某1和一个20几岁的男子还有一个20几岁的女子吵架。他问王某1怎么回事,王某1说被对方打了,接着王某1又和那个男子打起来。他上前想拉开王某1,但对方男子拉扯他衣服,他就用右手朝其头部打了两三拳,然后和另一名女子拉扯起来。接着看到与王某1打架的男子倒在地上,胥彦青、王某1和王某1的两个朋友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没过多久,民警就来了。19、被告人胥彦青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16日吃完晚饭后,他和万亚菲、王某1、乐某1到宝乐迪KTV唱歌。刚进包厢,就进来两个年轻男子,好像是王某1叫来的。准备点歌时,王某1说出去方便下,就和乐某1出去了。过了几分钟,乐某1就进来说王某1在和别人打架。他们四个人就跟着她到KTV门口电梯旁,他看到王某1在与一名男子打架。他们跑到王某1身边,王某1指着对面男子说“打他”。他和万亚菲及王某1的两个朋友冲过去打那名男子。对方还手但还是被打倒在地。然后他和王某1、万亚菲及王某1的两个朋友围着那名男子拳打脚踢。那名被打男子的女朋友就拉扯他们说不要打。后KTV里出来一伙男女,拉扯他们这边的人,他们就没有打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伙同他人因发生口角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亚菲、胥彦青系受人指使实施殴打行为,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亚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胥彦青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对被告人胥彦青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亚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二、被告人胥彦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