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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文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特58号申请人:方文水,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乃千,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方文水因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下称瑞源公司)所属的“瑞达168”号船舶即将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船员工资14933元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供本院(2017)桂7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其于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担任“瑞达168”号船舶大厨职务,瑞源公司拖欠其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的工资149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7)桂7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瑞源公司应向方文水支付工资14933元且工资的给付享有对“瑞达168”号船舶的优先权。据此,申请人方文水申请登记的债权与“瑞达168”号船舶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文水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方文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黔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世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