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明生、曾建成、曾建美与被执行人罗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生,曾建成,曾建美,谭秀桃,罗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曾明生,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曾建成,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曾建美,女,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谭秀桃,女,1937年6月7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罗明松,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申请执行人曾明生、曾建成、曾建美与被执行人罗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确定标的款为184898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该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将被执行人罗明松列入失信人黑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胜文审判员 龙 祥审判员 沈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琳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