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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永富与李巨王、张振平、李世海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富,李巨王,张振平,李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富被执行人李巨王被执行人张振平被执行人李世海本院在执行孙永富诉李巨王、张振平、李世海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