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财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丽,郝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868号自诉人苗青丽,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郝财亮,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苗青丽以被告人郝财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郝财亮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郝财亮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财亮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苗青丽自愿申请撤回对郝财亮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苗青丽撤回对被告人郝财亮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炎